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度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但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公司的记账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和记录应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地方保存,并随时供董事和监事查阅。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利润分配方案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首先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 如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
(三)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公司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依法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积金使用方案
(一) 公司的公积金应用于下列用途:
1. 弥补公司的亏损;
2. 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
3.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转增股本。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按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通过赠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将公积金转为股本,但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 董事会根据公司所涉及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本章程的规定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除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外,还应积极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众信箱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及分配政策调整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 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四)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以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独立董事按本章程规定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一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公司当年盈利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随相关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发放股票股利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原则上采取固定比率的分红政策,每年分红金额占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最低比率为30%。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项目建设、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份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二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度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但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公司的记账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和记录应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地方保存,并随时供董事和监事查阅。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利润分配方案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首先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 如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
(三)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公司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依法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积金使用方案
(一) 公司的公积金应用于下列用途:
1. 弥补公司的亏损;
2. 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
3.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转增股本。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按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通过赠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将公积金转为股本,但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 董事会根据公司所涉及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本章程的规定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除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外,还应积极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众信箱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及分配政策调整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 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四)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以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独立董事按本章程规定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一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公司当年盈利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随相关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发放股票股利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原则上采取固定比率的分红政策,每年分红金额占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最低比率为30%。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项目建设、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份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二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度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但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公司的记账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和记录应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地方保存,并随时供董事和监事查阅。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利润分配方案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首先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 如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
(三)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公司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依法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积金使用方案
(一) 公司的公积金应用于下列用途:
1. 弥补公司的亏损;
2. 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
3.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转增股本。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按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通过赠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将公积金转为股本,但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 董事会根据公司所涉及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本章程的规定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除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外,还应积极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众信箱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及分配政策调整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 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四)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以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独立董事按本章程规定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一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公司当年盈利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随相关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发放股票股利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原则上采取固定比率的分红政策,每年分红金额占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最低比率为30%。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项目建设、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份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二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度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但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公司的记账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和记录应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地方保存,并随时供董事和监事查阅。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利润分配方案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首先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 如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
(三)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公司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依法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积金使用方案
(一) 公司的公积金应用于下列用途:
1. 弥补公司的亏损;
2. 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
3.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转增股本。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按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通过赠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将公积金转为股本,但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 董事会根据公司所涉及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本章程的规定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除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外,还应积极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众信箱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及分配政策调整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 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四)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以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独立董事按本章程规定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一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公司当年盈利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随相关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发放股票股利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原则上采取固定比率的分红政策,每年分红金额占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最低比率为30%。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项目建设、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份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二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度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但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公司的记账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和记录应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地方保存,并随时供董事和监事查阅。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利润分配方案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首先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 如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
(三)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公司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依法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积金使用方案
(一) 公司的公积金应用于下列用途:
1. 弥补公司的亏损;
2. 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
3.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转增股本。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按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通过赠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将公积金转为股本,但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 董事会根据公司所涉及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本章程的规定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除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外,还应积极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众信箱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及分配政策调整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 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四)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以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独立董事按本章程规定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一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公司当年盈利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随相关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发放股票股利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原则上采取固定比率的分红政策,每年分红金额占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最低比率为30%。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项目建设、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份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二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度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但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公司的记账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和记录应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地方保存,并随时供董事和监事查阅。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利润分配方案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首先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 如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
(三)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公司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依法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积金使用方案
(一) 公司的公积金应用于下列用途:
1. 弥补公司的亏损;
2. 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
3.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转增股本。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按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通过赠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将公积金转为股本,但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 董事会根据公司所涉及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本章程的规定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除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外,还应积极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众信箱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及分配政策调整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 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四)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以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独立董事按本章程规定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一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公司当年盈利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随相关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发放股票股利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原则上采取固定比率的分红政策,每年分红金额占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最低比率为30%。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项目建设、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份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二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度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但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公司的记账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和记录应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地方保存,并随时供董事和监事查阅。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利润分配方案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首先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 如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
(三)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公司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依法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积金使用方案
(一) 公司的公积金应用于下列用途:
1. 弥补公司的亏损;
2. 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
3.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转增股本。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按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通过赠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将公积金转为股本,但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 董事会根据公司所涉及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本章程的规定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除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外,还应积极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众信箱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及分配政策调整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 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四)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以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独立董事按本章程规定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一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公司当年盈利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随相关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发放股票股利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原则上采取固定比率的分红政策,每年分红金额占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最低比率为30%。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项目建设、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份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二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度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但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公司的记账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和记录应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地方保存,并随时供董事和监事查阅。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利润分配方案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首先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 如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
(三)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公司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依法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积金使用方案
(一) 公司的公积金应用于下列用途:
1. 弥补公司的亏损;
2. 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
3.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转增股本。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按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通过赠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将公积金转为股本,但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 董事会根据公司所涉及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本章程的规定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除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外,还应积极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众信箱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及分配政策调整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 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四)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以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独立董事按本章程规定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一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公司当年盈利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随相关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发放股票股利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原则上采取固定比率的分红政策,每年分红金额占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最低比率为30%。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项目建设、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份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二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度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但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公司的记账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和记录应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地方保存,并随时供董事和监事查阅。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利润分配方案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首先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 如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
(三)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公司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依法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积金使用方案
(一) 公司的公积金应用于下列用途:
1. 弥补公司的亏损;
2. 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
3.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转增股本。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按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通过赠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将公积金转为股本,但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 董事会根据公司所涉及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本章程的规定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除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外,还应积极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众信箱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及分配政策调整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 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四)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以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独立董事按本章程规定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一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公司当年盈利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随相关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发放股票股利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原则上采取固定比率的分红政策,每年分红金额占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最低比率为30%。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项目建设、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份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二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度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但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公司的记账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和记录应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地方保存,并随时供董事和监事查阅。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利润分配方案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首先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 如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
(三)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公司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依法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积金使用方案
(一) 公司的公积金应用于下列用途:
1. 弥补公司的亏损;
2. 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
3.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转增股本。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按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通过赠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将公积金转为股本,但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 董事会根据公司所涉及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本章程的规定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除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外,还应积极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众信箱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及分配政策调整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 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四)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以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独立董事按本章程规定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一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公司当年盈利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随相关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发放股票股利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原则上采取固定比率的分红政策,每年分红金额占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最低比率为30%。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项目建设、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份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二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度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但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公司的记账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和记录应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地方保存,并随时供董事和监事查阅。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利润分配方案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首先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 如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
(三)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公司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依法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积金使用方案
(一) 公司的公积金应用于下列用途:
1. 弥补公司的亏损;
2. 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
3.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转增股本。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按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通过赠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将公积金转为股本,但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 董事会根据公司所涉及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本章程的规定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除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外,还应积极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众信箱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及分配政策调整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 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四)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以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独立董事按本章程规定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一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公司当年盈利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随相关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发放股票股利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原则上采取固定比率的分红政策,每年分红金额占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最低比率为30%。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项目建设、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份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二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度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但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公司的记账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和记录应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地方保存,并随时供董事和监事查阅。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利润分配方案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首先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 如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
(三)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公司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依法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积金使用方案
(一) 公司的公积金应用于下列用途:
1. 弥补公司的亏损;
2. 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
3.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转增股本。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按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通过赠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将公积金转为股本,但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 董事会根据公司所涉及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本章程的规定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除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外,还应积极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众信箱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及分配政策调整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 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四)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以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独立董事按本章程规定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一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公司当年盈利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随相关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发放股票股利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原则上采取固定比率的分红政策,每年分红金额占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最低比率为30%。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项目建设、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份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二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度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但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公司的记账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和记录应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地方保存,并随时供董事和监事查阅。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利润分配方案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首先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 如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
(三)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公司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依法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积金使用方案
(一) 公司的公积金应用于下列用途:
1. 弥补公司的亏损;
2. 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
3.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转增股本。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按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通过赠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将公积金转为股本,但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 董事会根据公司所涉及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本章程的规定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除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外,还应积极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众信箱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及分配政策调整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 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四)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以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独立董事按本章程规定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一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公司当年盈利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随相关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发放股票股利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原则上采取固定比率的分红政策,每年分红金额占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最低比率为30%。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项目建设、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份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二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度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但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公司的记账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和记录应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地方保存,并随时供董事和监事查阅。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利润分配方案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首先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 如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
(三)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公司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依法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积金使用方案
(一) 公司的公积金应用于下列用途:
1. 弥补公司的亏损;
2. 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
3.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转增股本。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按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通过赠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将公积金转为股本,但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 董事会根据公司所涉及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本章程的规定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除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外,还应积极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众信箱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及分配政策调整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 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四)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以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独立董事按本章程规定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一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公司当年盈利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随相关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发放股票股利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原则上采取固定比率的分红政策,每年分红金额占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最低比率为30%。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项目建设、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份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二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