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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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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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三章 股份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 监事会
  • 第八章 党委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十章 劳动管理
  •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〇八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分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应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二) 公司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分立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三) 公司合并的,公司的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及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新设立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公司可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经批准发行新股;

(二) 向公司股东配股、送股;

(三) 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制订方案,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百一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解散公司;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有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二)、(四)、(五)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八条 债权申报:

(一)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司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 债权人应当自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三)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后,清算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一)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履行清算义务;

(二)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〇八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分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应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二) 公司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分立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三) 公司合并的,公司的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及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新设立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公司可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经批准发行新股;

(二) 向公司股东配股、送股;

(三) 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制订方案,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百一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解散公司;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有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二)、(四)、(五)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八条 债权申报:

(一)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司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 债权人应当自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三)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后,清算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一)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履行清算义务;

(二)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〇八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分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应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二) 公司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分立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三) 公司合并的,公司的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及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新设立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公司可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经批准发行新股;

(二) 向公司股东配股、送股;

(三) 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制订方案,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百一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解散公司;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有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二)、(四)、(五)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八条 债权申报:

(一)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司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 债权人应当自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三)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后,清算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一)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履行清算义务;

(二)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〇八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分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应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二) 公司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分立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三) 公司合并的,公司的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及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新设立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公司可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经批准发行新股;

(二) 向公司股东配股、送股;

(三) 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制订方案,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百一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解散公司;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有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二)、(四)、(五)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八条 债权申报:

(一)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司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 债权人应当自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三)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后,清算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一)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履行清算义务;

(二)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〇八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分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应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二) 公司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分立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三) 公司合并的,公司的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及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新设立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公司可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经批准发行新股;

(二) 向公司股东配股、送股;

(三) 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制订方案,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百一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解散公司;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有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二)、(四)、(五)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八条 债权申报:

(一)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司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 债权人应当自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三)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后,清算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一)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履行清算义务;

(二)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〇八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分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应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二) 公司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分立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三) 公司合并的,公司的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及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新设立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公司可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经批准发行新股;

(二) 向公司股东配股、送股;

(三) 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制订方案,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百一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解散公司;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有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二)、(四)、(五)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八条 债权申报:

(一)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司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 债权人应当自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三)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后,清算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一)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履行清算义务;

(二)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〇八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分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应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二) 公司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分立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三) 公司合并的,公司的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及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新设立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公司可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经批准发行新股;

(二) 向公司股东配股、送股;

(三) 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制订方案,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百一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解散公司;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有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二)、(四)、(五)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八条 债权申报:

(一)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司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 债权人应当自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三)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后,清算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一)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履行清算义务;

(二)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〇八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分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应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二) 公司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分立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三) 公司合并的,公司的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及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新设立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公司可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经批准发行新股;

(二) 向公司股东配股、送股;

(三) 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制订方案,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百一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解散公司;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有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二)、(四)、(五)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八条 债权申报:

(一)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司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 债权人应当自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三)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后,清算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一)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履行清算义务;

(二)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〇八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分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应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二) 公司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分立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三) 公司合并的,公司的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及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新设立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公司可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经批准发行新股;

(二) 向公司股东配股、送股;

(三) 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制订方案,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百一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解散公司;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有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二)、(四)、(五)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八条 债权申报:

(一)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司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 债权人应当自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三)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后,清算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一)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履行清算义务;

(二)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〇八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分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应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二) 公司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分立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三) 公司合并的,公司的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及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新设立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公司可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经批准发行新股;

(二) 向公司股东配股、送股;

(三) 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制订方案,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百一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解散公司;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有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二)、(四)、(五)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八条 债权申报:

(一)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司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 债权人应当自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三)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后,清算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一)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履行清算义务;

(二)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〇八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分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应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二) 公司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分立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三) 公司合并的,公司的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及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新设立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公司可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经批准发行新股;

(二) 向公司股东配股、送股;

(三) 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制订方案,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百一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解散公司;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有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二)、(四)、(五)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八条 债权申报:

(一)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司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 债权人应当自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三)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后,清算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一)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履行清算义务;

(二)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〇八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分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应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二) 公司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分立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三) 公司合并的,公司的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及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新设立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公司可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经批准发行新股;

(二) 向公司股东配股、送股;

(三) 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制订方案,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百一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解散公司;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有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二)、(四)、(五)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八条 债权申报:

(一)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司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 债权人应当自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三)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后,清算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一)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履行清算义务;

(二)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〇八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分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应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二) 公司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分立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三) 公司合并的,公司的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及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新设立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公司可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经批准发行新股;

(二) 向公司股东配股、送股;

(三) 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制订方案,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百一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解散公司;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有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二)、(四)、(五)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八条 债权申报:

(一)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司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 债权人应当自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三)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后,清算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一)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履行清算义务;

(二)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〇八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分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应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二) 公司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分立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三) 公司合并的,公司的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及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新设立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公司可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经批准发行新股;

(二) 向公司股东配股、送股;

(三) 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制订方案,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百一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解散公司;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有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二)、(四)、(五)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八条 债权申报:

(一)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司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 债权人应当自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三)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后,清算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一)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履行清算义务;

(二)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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